2007年1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转让协议上没对方妻子签名 协议是否有效可作具体定夺
反悔的卖房者仍须协助办证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叶长杉

  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一方以房产涨价为由,不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关权证的过户手续。受让方提起诉讼,转让方又以丈夫签协议时妻子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为,该协议存在瑕疵,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转让方的妻子是同意丈夫的转让行为的,故认定该协议有效。

  房屋建好后过户受阻
  张买芳和李志财都是温岭市太平街道某村村民。李志财在2002年以自己及妻子、儿子、父母的名义申请到一间宅基地。之后,他又不想建房了。2003年7月8日,李志财和张买芳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李志财的那间已批未建的房屋转让给张买芳,转让价435200元,分期付款,首付285200元,余款分两期付清;宅基地上的房屋由受让人张买芳建造,方案自定,资金自负,与李志财无关;双方还约定了办理房产权属证书及违约处罚的有关事项。次日,张买芳就付给李志财285200元。
  之后,张买芳造了一幢5层楼房。建房期间,按照协议,张买芳于2003年12月28日付了李志财第二期转让款10万元,房屋建好后张买芳就实际掌控着该屋。在张买芳建房期间,李志财也办理了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办在他一个人名下的。待张买芳房屋建好,李志财又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是办在李志财夫妻名下的。此后,张买芳多次向李志财提出协助办理房屋“两证”过户要求,都被拒绝了。李志财的理由是房产涨价了。后多方调解未果,张买芳便诉诸法院寻求解决。
  2006年9月5日,张买芳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的标的就是自己建造的5层楼房。9月15日,张买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与李志财签订的协议有效,并要求李志财夫妇协助他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为张买芳和李志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转让的宅基地系国家允许转让的土地,该协议真实、合法,应认定有效。张买芳已经按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李志财应按约向张买芳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表现为协助、配合张买芳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过户手续。
  至于李志财的妻子认为其丈夫与张买芳发生的整个协议过程她不知情,协议无效,不同意转让的辩称,法院认为,作为具有共同支配权的李志财的妻子,应与李志财一起共同与张买芳签订转让协议,缺了李志财妻子签名的协议是有瑕疵的,但这并不代表张买芳和李志财所签的协议无效,要看具体情况再作定夺。法院审理时已查明了李志财的夫妻关系是正常的,按常理,李志财应该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后的合理时间内告诉共同生活的妻子,李志财的妻子如果不同意转让,也应该在得知协议签订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张买芳提出异议,或申请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甚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遗憾的是,李志财妻子没有提出,在签订协议至今3年多的时间内,李志财妻子都没有提出过。这期间,张买芳在那块宅基地上建房,作为同村人,持续了那么长时间的建房行为,李志财妻子按常理不可能不知情。李妻自始至终对张买芳的建房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为李志财的妻子虽未参与签字,但她最终是同意李志财的转让行为的。
  温岭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张买芳和李志财的协议有效,李志财夫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协助张买芳办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过户手续。(文中人名为化名)